生命是每个人被赋予的权利。夺人生命者,即便是国家也等同于杀人犯。
我并不反对死刑。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杀人偿命,这个制度无可挑剔。我只是在说,背地里暗中处决的行径。实在是太卑鄙了。
在晴空下,在闹市中,带她游街示众,把她绑在柱子上施以火刑,然后大家一人一刀将她捅死,枭首示众,再三呼万岁,这样更加“健全”。
但我们国家的国民,却没有让自己成为杀人犯的觉悟,他们只会自己身在明处,等待着别人在暗中将她从社会中抹杀——因为这么一来,就不用再深入考虑死刑的问题,他们就会觉得这个世界是健全的,不是吗?
只要是民意,就是对的吗?
要是把民主主义带上法庭的话,司法就完了。
那好啊,那就判她死刑好了。
她确实是侵蚀社会的凶恶害虫,必须加以驱除。因为下一个被她俘虏的可能就是你的丈夫,你的恋人,你的父亲,或者你的儿子,或者可能就是你自己。
就判她死刑吧。
虽然案发现场的目击证词真假未分,还是判她死刑吧;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从被告人家中查出的毒药就是犯案的毒药,还是判她死刑吧;虽然有证词表明现场掉有另外一个疑似毒药的瓶子,都不用管,就判她死刑吧。
证据证词都无关紧要,谁让她坐着高级进口车四处兜风,穿一身名牌,每天吃着鱼翅,肥鹅肝——所以判她死刑吧,这就是民意,这就是民主主义,多么了不起的国家啊。
民意就是对的,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,那么,大家使用暴力也无可厚非,群殴我的搭档律师的事,因为是民意,所以也是对的。
开什么玩笑。
开什么玩笑!
真正的恶魔,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,是坚信自己是善人,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。但在这世上,也有愿意伸手救助那些落入阴沟的野狗的笨蛋——坚持自己的信念,不顾自身安危的笨蛋,托那个笨蛋的福,今天证人才得意摆脱民意的污流,凭着自己的意志出庭作证。虽然可能只有他一个人,但这的确改变了民意。我为这个笨蛋感到自豪。
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,那就判吧。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,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,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。
5位法官为什么坐在那里?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,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,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。
下判决的,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,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,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,进行判断。
拜托了。
以上。
古美门研介。